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温州市司法鉴定协会。(英文译名:Wenzhou Association of Foensic Science,缩写为WAFS)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温州地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及其他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大力支持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对司法鉴定行业的政治保障作用,确保司法鉴定行业正确发展方向。引导和促进全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红船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司法鉴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秉承科学和正义,认真履行职责,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合法、有序、规范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服务广大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温州市的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司法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上田路瓯越中央法务区二号楼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司法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标准、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研究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会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自律规则,维护有序竞争;
(五)制定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指导会员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沟通业务信息,总结工作经验,提高鉴定质量;
(七)组织专业委员会,对疑难、争议案件进行联合鉴定;
(八)协调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会员履行职责;
(九)组织开展市内及市外司法鉴定人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履行其他职责,办理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司法鉴定机构为协会单位会员。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以及与司法鉴定工作有关的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利益,维护司法鉴定信誉;
(四)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配合协会工作,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遵守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
(九)配合协会开展对会员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评估、考核。
第十条 依法被注销、撤销《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自被注销、撤销之日起自动退会,其会内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维护司法鉴定信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七)遵守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
(八)配合协会开展对会员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评估、考核。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更名、终止等事项;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或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认为有重要或紧急事宜需要审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情况特殊的,可采用数字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或主持。必要时,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九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司法鉴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热心行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分管工作,受会长委托也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工作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从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协会的财务;
(二)对理事、秘书长执行协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决议的理事、秘书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理事、秘书长予以纠正;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动议;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必要,监事可随时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数字化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条 协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分支机构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个人会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加入若干分支机构,并参加其活动。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捐赠、资助及其利息;
(二)完成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收入;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其他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协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协会理事会应当在年度首次理事会上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后,依法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表决协会终止决定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受本章程第十二条关于到会人数规定的限制,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根据发展形势和客观条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司法鉴定行业党组织,指导和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配合建立完善行业党组织在机构决策、规范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支持党组织对行业、机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对正确的意见予以采纳。
第五十二条 推行协会管理层党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和党员鉴定人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
第五十四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协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协会协助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协会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加强活动阵地建设,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依法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6日温州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2年5月X日温州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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